时间:2018-06-07 编辑整理:早发表网 来源:早发表网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相关政策要求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高校副教授、教授以及其他自评直聘的副高级以上职称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可按管理权限申请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尚不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经授权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分类建立涵盖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等要素的不同评价标准,突出对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回避制度,畅通异议受理通道,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相关信息记入个人档案并进行通报。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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