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4 编辑整理:邹编辑 来源:早发表网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第一条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提交发表的学术论文,其内容与研究生课题有直接关系。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在国内核心刊物、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和国际会议论文集上正式发表3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发表的3篇论文中至少有1篇被SCI或EI(理工类)、MEDLINE(生物医学类)、CSSCI(文科类)收录或检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排名在前五名)或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在前两名)等创新性成果可等同于SCI、EI、MEDLINE或CSSCI检索收录论文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科技大学)。
第三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原则上须在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排名在前六名)或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在前三名)等创新性成果可等同于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科技大学)。
第四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应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或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至少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
第五条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成果,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科技大学。
第六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情况,制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作为审核研究生学位申请的依据。
第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解释,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08级及以前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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