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19 编辑整理:早发表网 来源:早发表网
由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审级组成的审稿制度,称为“三级审稿责任制度”,这是我国出版单位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审稿制度。
有关出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历来对三审制有明确的规定。1952年10月,国家出版总署发布《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确认:“一切采用的书稿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编审制度”。
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应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同时还规定:“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
三审制是出版单位必须严格坚持的基本制度,任何时候都不能减少审级,各个审级的责任也不能互相取代。对于一些重点稿件、内容复杂的稿件与一些难以决定取舍的稿件,同一审级之中可以安排多人多个审次,并广泛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负责三级审稿的人员各自具有不同特点和不同的优势。普通编辑有一定的专长特长,且可以用较充裕的时间投入一本书稿的审读,从宏观到微观认真仔细地审核;编辑室主任一级人员通常都有比较丰富的审稿经验,熟悉各种相关专业书籍容易存在的共性问题;总编辑应该有比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大局观。这样,不同特长的三级审稿合起来,有利于形成一种完善的审稿程序,可以有效地调动与合理地运用出版单位各个层次的人力资源,既让出版社每个编辑人员都有用武之地,又能尽量保证对稿件判断、评价的客观性,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某级审稿者的知识不足或责任心不强或工作疏漏而导致的偏差、失误。
就成熟而言,从编辑到编辑室主任到总编辑的三审制,具有由下级到上级的递进特点,而这种递进又同时兼具前一审级服从后一审级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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