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18-05-11 编辑整理:早发表网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五条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认定)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2.本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4. 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博士学位,并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2年。

2.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第三章 业绩能力条件

第七条申报工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开展业务工作,能积极吸收国内外新技术。

2.全面了解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方针政策,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工作,能够推广环保型、低碳节约型生产。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参加省级行业学会学术活动并发表会议交流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间具有下列实践工作经历之一:

1.参加完成的科研、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应用课题或施工项目报告等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认可。

2.参加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消化吸收的主要技术工作。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进行过中、小型精密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工作全过程(从设备安装、设备定位、修前技术准备、设备解体、制定方案、关键部件的绘制与制造、组装、调试)。

4.担任过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生产负责人或技术骨干,能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中设计、施工、生产等问题。

5.参加编制国家、行业或专业性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项工作。

6.经验收合格的中、小型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

(三)业绩与成果

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市厅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设计员、优秀工程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市厅级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先进(优秀)工作者奖励1次以上。

3.获得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的前三名获得者并在生产中应用。

4.参与编写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5.主要参加编写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1篇通过市厅级以上单位的审查或鉴定认可。

6.提出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及有关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措施建议,经采纳后取得实际效果。

7.作为主要参与人,在工程项目技术开发和新产品、成果推广工作中,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申报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本专业发展与研究具有独到见解。

2.熟悉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工程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工作,能够完成环保型、低碳节约型生产。

3.有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或有本人撰写累计2万字以上的合著,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参加省部级行业学会学术活动并发表会议交流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实践工作经历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科研任务、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应用课题或中型以上项目报告,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认可。

2. 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消化吸收的主要技术引进工作。

3.主持或为主要负责人,进行过大、中型精密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全过程(从设备安装、修前技术准备、设备定位、设备解体、制定方案、关键部件的绘制与制造、组装、调试直至交验)。

4.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担任过大、中型工程项目规划的设计、施工、生产,并能解决工程项目中规划设计、施工、生产的复杂技术问题。

5. 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

6.作为主要成员,编制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项工作。

7. 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承担自治区大、中型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三)业绩与成果

在工程师任职期内,主持完成的科研、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勘测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中,未发现技术、质量、安全、环保及管理责任方面的问题,并符合下列条件(须提供原件或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之一:

1. 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主要获奖者(第一、第二名)。

2.获得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第一名获得者)并在生产中应用。

3.获省部级授予的业务先进(优秀)工作者奖励。

4.主持编写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

5.主持或写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2篇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的审查或鉴定认可。

6.提出并组织实施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以及有关安全技术、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和新产品、成果推广中,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对我区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破格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 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 申报破学历者,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年限须满8年。

(三) 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第十条凡申报破格工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前八名。

(二)获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者(以获奖文件和证书为准)。

(三)有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有本人撰写累计2万字以上的合著,或有本人参与编写量不少于2万字全区行业内颁布使用的技术手册。

(四)科研成果、技术革新获国家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创利润9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五)作为参加者,参加自治区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经验收合格者。

(七)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应用于设计改造、生产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增加利润在9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八)作为企事业单位主管生产、技术、设备的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成绩突出,受到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凡申报破格高级工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十名或二等奖前八名或三等奖前五名,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两个三等奖第一名的获奖者(如有省、部级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同样认可)。

(二)获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以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

(三)有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有本人撰写累计10万字以上的合著,或有本人参与编写的不少于10万字的全区行业颁布使用的技术手册。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科研成果、技术革新获国家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后创利润10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五)主持或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经验收合格者(须出具有关材料)。

(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重大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经验收合格者。

(七)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应用于设计改造、生产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增加创利在10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八)企事业单位主管生产、技术、设备的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三年累计增加利润10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获得以下奖励者:

1.县属专业技术人员,受县级政府表彰2次以上或受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以上。

2.市属专业技术人员,受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以上。

3.自治区属专业技术人员,受自治区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1次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和任职年限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指“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宁职改办〔1999〕30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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