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学部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8-05-11 编辑整理:早发表网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  为了能更好地适应研究生论文发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科学学部在广泛征求各学院、学科及博士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

20155月修订)

 

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20099月修订),结合社会科学学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博士研究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1、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前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研成果奖。

2、发表符合如下条件的论文:

应用经济学、理论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心理学等一级学科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或在学校人事部门规定的权威刊物上发表(含网络在线发表);或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刊物上至少发表(含网络在线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含网络在线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法学、社会学、政治学、教育学、体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一级学科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生,须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刊物上发表(含网络在线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含网络在线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二、对博士生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1SCI类收录学术论文计;获得授权实用专利,每项按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2、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EI收录的正式刊物上发表(含网络在线发表),按一级期刊学术论文计。

3、会议论文被EIISTPISSHP收录,按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4、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执笔),按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5、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每项按1篇一级期刊学术论文计。

6、研究生联合发表高影响因子的学术论文,作为主要合作者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以该篇学术论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前提是该学术论文的主要成果(主要合作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是其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高影响因子期刊由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公布。

7、若上述标准不足以对个别博士生的研究成果作出恰当评价,而影响正常申请学位时,须由导师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由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是否达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程序。

三、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但有如下情形者,按下述规定认可。

1、以导师组(以导师为主,由合作导师或协助导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集体指导培养博士生,以导师组中的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亦予认可。导师组成员名单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报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由研究生教育科管理人员作为导师之一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方为有效。

2、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的我校博士生,在合作方教授指导下,从事合作方课题研究并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认可:

1)以我校博士生为第一作者,但同时以合作方高校和浙江大学为作者单位的;

(2)以合作方导师为第一作者,我校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但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第一作者单位的。

(3)博士生署名排第二,但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唯一或第一作者单位的。

四、在受理研究生学位申请时,若论文尚未正式发表,可凭有效的录用通知(需清楚注明录用期号或时间),先进行论文送审和答辩。在提交正式刊出论文的刊物原件并审核通过后,其学位申请才能提交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

五、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如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发表,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系)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六、以上为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各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的博士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并报学部备案。

七、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具体标准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制订,经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八、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其论文答辩要求的研究成果标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九、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社科学部发[2010]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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