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投稿-新时代法学理论的实践面向

时间:2018-05-09 编辑整理:早发表网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取得了巨大飞跃,法学理论日益发展出自己独有的研究范式、话语体系和评价标准。然而,时至今日,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却有渐行渐远之态势,具体表现为:有些实务部门的同志认为法学理论空洞无物、脱离实际,对司法实践难以起到有针对性的指导;而从事司法实务的一线人员又由于缺乏理论思维或理论创新的自觉,而鲜能在实践中发现和归纳司法规律。

某种程度上讲,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这种“脱轨”现象是很多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直指:在今天的美国,司法界与法学界这两个曾经休戚相关、相互依赖的行当如今渐行渐远,“很难理解对方,也很难听懂对方了”。当年曾高度依赖法官司法实践的法学研究者如今有了自己新的学术受众,有了一个新的学术消费市场,也就不大在意法官和司法的体制性需求了。在当今中国,如何处理好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重申和明确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新时代赋予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处理好新时代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至关重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发展都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时代课题。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新时代应当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

  第一,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决定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难以割舍。列宁说,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法学理论的产生发展是法学实践的必然结果,新时代法学理论必然来源于实践;与此同时,新时代的法学理论唯有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并不断修正,才能更准确地发挥解释法律现象和指导实践的功能。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表明,新时代的法学理论要从新时代的社会实践中来、再回到实践中去,这是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内在本质特征。

  第二,法学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其时代性和创新性。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十九大报告指出,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法学理论的创新性与时代性决定了法学理论要扎根于我们所处的伟大时代,更要服务于这个伟大时代。习近平同志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已经发生了变化。社会总是处在不断发展之中,新情况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如果不能及时研究、提出、运用新思想、新理念、新办法,理论就会苍白无力。法学理论的研究要与时俱进,围绕实践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进行理论创新,这是时代的呼唤。

  新时代对处理好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正确认识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创新的时代主题。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需要法学理论工作者在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加强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加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遇到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法学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法学新实践。这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着力点和着重点。

  第二,新时代法学研究要以本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法学研究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使之符合社会公正的需求和期待。通过视角创新、理论创新、观点创新和方法创新,真正体现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和时代性。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充分发挥理论研究的解释、指引和预测作用。

加强新时代法学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

  第一,明确理论创新的主体,形成以问题为导向的理论创新自觉。法学理论工作者要以理论创新助力法律实践。要有“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的执着坚守,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守得住底线,立志做大学问、做真学问。要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严肃对待学术研究的社会效果,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祖国、为人民立德立言。法律实务部门专家要有理论创新的自觉。在不断提高理论素养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理论的指导,注重在司法实践经验、规律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总结和提升。法学教育工作者要以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密切联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治人才素质的核心就是实践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此外,还应搭建学界与实践部门互动的多层次交流平台、建立制度保障下的互动交流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和人员互动,为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提供帮助。

  第二,围绕司法实践需求,创新法学研究方法。恩格斯早就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新时代法学理论要从法律实践中汲取养分,就要调整研究范式,需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理论探索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法学研究要避免书斋式的研究,切忌远离实践。既要立基于理论和文献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既有法学研究成果为依托推进理论创新,同时也应充分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对理论研究的成果予以印证和丰富,坚持发扬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品格,通过在实践和理论上的不断探索,坚持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其次,抽样调查和大数据计算相结合。传统的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常常将实证研究理解为进行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并未很好地吸收社会学、统计学的最新研究方法,也没有与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大数据发展的时代背景紧密契合。实证研究方法需要与时俱进,既要运用田野调查等传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进行充分调研,进行多样化、偏差可控的有数据支撑的研究方法创新,也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的科技基础,推动切实有效的实证研究,运用统计学并以海量的裁判文书和互联网数据为依托,进行研究方法上的全新尝试。最后,普遍性研究与特殊性研究相结合。法学研究既要立足国内现实,也应借鉴国外经验。理论自信不等于理论自大,要将挖掘历史与把握当代有机结合,科学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融通古今中外的各种资源,尤其是把握和运用好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充分挖掘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国外哲学社会科学资源,力求在构建普遍规律的基础上回归中国的问题意识,构建中国的法律解释框架来回应中国法律的现实问题。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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