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5-06 编辑整理:早发表网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开展 2018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考试、评审时间安排。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验收时间安排。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验收。 

  (三)备案时间安排。各有关单位应在评审结果全部验收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职称备案工作。 

  二、申报人员范围 

  (一)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参加本市职称评价。在相关专业领域,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申报本市职称评价。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2018年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十六园”园区内注册企业的基础上,本市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军人才也可由所在单位向所辖区人力社保局(区域推荐委员会)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直通车评审。 

  (三)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本市职称考试或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价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参加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对口支援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可在对口支援期间免除答辩要求,直接申报本市职称评审;或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并出具委托函后,参加援助地职称评审。 

  三、申报渠道 

  本市职称评价专业分布及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以本通知为准。除附件1-4中公布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及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的高校、科研机构外,其他单位无权开展本市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本市职称考试、评审相关政策及申报要求,可咨询上述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考试、申报与评审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填写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人才队伍建设板块(http://www.bjrbj.gov.cn/bsfw/bgxz/rcdw)下载或从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领取申报表,并按要求填写。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http://www.bjrbj.gov.cn)或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bjrbj.gov.cn/bjpta)进行网上填写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由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 

  (二)申报表盖章要求。申报人打印申请表时,均须使用A4纸,建议双面打印,按要求在申报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和人事部门印章(个人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需加盖存档专用章),多页申报表须加盖骑缝章;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业绩证明资料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要求提交相关职称考试、评审机构。 

  (三)专业课成绩使用。申报考评结合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进行网上申报时,可以通过申报系统调取有效期内专业课成绩,提交申报材料时可不提交专业课考试合格证书。 

  (四)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使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部分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安排在第三、四季度进行,相关专业申报人员须在申报年度前提前参加考试,并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申报评审。 

  (五)学术造假“一票否决”。申报人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工作要求。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各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和破格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强职称评价工作全流程监管,对未按工作要求操作的评审服务机构及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分别给予取消评审权、取消资格的处理。 

  (二)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应全面、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市人力社保局将依法追究单位责任,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机构应及时按要求报送备案材料。职称备案材料应由主管部门报送,材料上同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及主管人事部门印章。执行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批复进行备案;超出岗位结构比例的不予备案。岗位结构比例较往年发生变化的,备案时需同时报送结构比例调整批复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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