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6 编辑整理:早发表网 来源:早发表网
非营利性民校终止时出资者可享补偿
《意见》明确,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财务清查、清算和章程修订工作时,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
其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应在完成明确财产权属、完善用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换发办学许可证、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等工作后,到工商部门登记。
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应在财务清算后进行资产剥离,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登记机关登记。捐资举办的民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事业。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综合考虑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一校一策”原则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非营利性民校与公校享同等税收优惠
民办学校分类后,在学校用地和税收方面都将实行差异化政策。
《意见》明确,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同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用地方面,将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探索对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公办教师职称评定享同等权利
《意见》还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保障和学校收费进行了相关规定。今后民办学校将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收费自主权。《意见》同时明确,要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同时,完善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公办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有需要的民办学校帮教扶教。除教师外,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
《意见》还要求民办学校应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作者 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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