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师评审资格条件

时间:2022-07-04 编辑整理:学术圈一枚老小伙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  南京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基本掌握一门外语;能运用计算机技术获取、处理信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水利工程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称职(合格)等次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陆地水文专业: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二)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与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三)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四)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五)水土保持专业:土壤学、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土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六)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七)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土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机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二)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3、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4、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5、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6、曾负责主持过2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7、曾具体承担过2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2、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二)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2、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两项以上;

4、曾参与编写2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出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6、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7、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2、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二)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3、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4、曾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5、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6、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必备条件

1、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曾参加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3、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二)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2、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曾参与编写出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6、曾主持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同级项目2项以上。

7、曾主持1项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

8、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应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2项以上,或县级3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4、主持过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6、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并经评审通过;

8、主持制定1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应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作为立项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6、主持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7、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8、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三)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应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4、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四)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应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4、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市、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5、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7、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8、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9、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需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0、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11、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水利工程师,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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