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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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史志》是社科类月刊,省级期刊,综合影响因子为0.026。黑龙江史志立足黑龙江、宣传黑龙江,以繁荣社会科学学术理论,介绍黑龙江风俗文化,促进黑龙江旅游经济发展和地方史志研究。
  • 主管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 主办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
  • 国际刊号: 1004-020X
  • 国内刊号: 23-1035/K
  • 出版地方: 黑龙江省
  • 邮发代号: 51-20
  • 创刊时间: 1985
  • 发行周期: 半月刊
  • 期刊开本: A4

《黑龙江史志》(半月刊),创于1985年,由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等四家机构主办的社科类月刊,国家二级、省一级期刊。

《黑龙江史志》坚持立足黑龙江、宣传黑龙江、热爱黑龙江、振兴黑龙江,以繁荣社会科学学术理论,加快不同民族文化、科学理论的交流步伐,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为办刊指导思想,引进专业人才,激活办刊机制,提高办刊质量,强化学术水准,在省内外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界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期刊封面

黑龙江史志 期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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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往期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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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论坛、续志探素、地情研究、人物春秋、民族风情、当代龙江、年鉴编纂、地方史编研究
投稿要求

黑龙江史志投稿要求:

1.稿件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论点鲜明、论据充分、数据真实、逻辑严谨、文字准确、语句通顺。

2.文章内容以3200字或整数倍字数为宜;文章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按引用的先后顺序列于文末)等要素齐全。

3.文中标题一般分为三级,第一级标题用“一、”、“二、”、“三、”标示;第二级标题用“(一)”、“(二)”、“(三)”标示;第三级标题用“1.”、“2.”、“3.”标示,每级标题符号前均空两格。引文务必注明出处。注释一律在文末使用脚注,整体排序,用①②③……表示;参考文献放在文末,用[1]、[2]、[3]……表示。

4.计量单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统计学符号须按国家标准《统计学名词及符号》的规定书写;标点符号使用准确;表格设计合理,推荐使用三线表;图片清晰,注明图号。

5.来稿务必是未曾公开发表过的,如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一切后果由作者本人自负。欢迎有一定组稿、宣传能力者为本刊组织稿件,有意者请与本刊编辑部联系,编辑部对来稿2天内做出取舍决定。本刊一律不退稿,请自留底稿。

6.黑龙江史志编辑部对来稿有删修权,不同意删修的稿件请在来稿中声明。稿件刊登后,寄送当期样刊,以供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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